强邦新材: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5-04-09  强邦新材(001279)公司公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邦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51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6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123,195,4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00%;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36,804,5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0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份数量为819,429股,占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的2.23%,占发行后总股本的0.51%,限售期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5年4月11日限售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形成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份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变动的情形。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网下配售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819,429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2%,约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2.05%。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持有公司网下配售限售股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4月11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819,429股,占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的2.23%,占发行后总股本的0.51%。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4,375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限售股类型限售股份数(股)占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比例(%)占总股本比例(%)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剩余限售股 数量(股)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819,4292.230.51819,429-

注: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增减数量(+,-)(股)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123,195,46277.00-819,429122,376,03376.49
其中:首发前限售120,000,00075.00-120,000,00075.00
首发后限售3,195,4622.00-819,4292,376,0331.49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36,804,53823.00+819,42937,623,96723.51
三、总股本160,000,000100.00-160,000,000100.00

注:本表格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实际变动情况以解锁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最新股本结构表为准。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对公司上述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黄 蕾周永鹏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