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锻造: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14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14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14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国奉先生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井山路20号会议室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1人,代表股份166,394,9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9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代表股份144,021,0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2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5人,代表股份22,373,9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69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5人,代表股份894,0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4人,代表股份893,8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23%。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上述议案1.00、议案2.00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 1.00 | 《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165,680,721 | 99.5707% | 9,860 | 0.0059% | 704,400 | 0.4233% | 通过 |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179,781 | 20.1088% | 9,860 | 1.1029% | 704,400 | 78.7883% | |||||
| 2.00 | 《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165,680,721 | 99.5707% | 9,860 | 0.0059% | 704,400 | 0.4233% | 通过 |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179,781 | 20.1088% | 9,860 | 1.1029% | 704,400 | 78.7883% |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罗元清、韩海洋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