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鹏科技:内部审计制度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控制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提升公司质量,增加对公司股东的投资回报;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实现有效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单位,特指公司境内外各级机构以及依照有关制度应当接受内部审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权,并由公司行使股东权利的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履行相关公司治理程序后,可依照本制度进行审计。
第六条 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并对具体内部控制的监督、评审、责任、档案、管理
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人员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审计部独立开展内部审计、督查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审计部独立开展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的干涉,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审计部日常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和泄露公司秘密。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或其他人员提供、展示、透露审计工作记录文件、其他审计人员的意见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等。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若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或可能影响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其他关系,该内部审计人员应予以回避。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障。
第三章 职责与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拥有以下职权:
(一)公司审计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各项业务数据、经营资料、工作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以及必要的信息技术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或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审计部进行审计时,有权调阅和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文件、会议记录和电子数据等资料,测试有关业务和管理信息系统,查验被审计单位的重要凭证、实物,观察有关设备、设施、操作流程和工作环境等;
(三)公司审计部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公司审计部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
公司审计部需要到公司外部单位调查取证时,审计事项所在的被审计单位应当协助配合;
(四)公司审计部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可能酿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提请董事会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五)对阻挠拖延、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被审计单位,经董事会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公司审计部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七)对违反财经法纪和本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的被审计单位,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建议董事会给予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有权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审计工作细则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活动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研发与无形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二)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三)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的情形,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是否发表意见。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
计,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第二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根据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其中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应当作为年度审计计划的必备内容。年度审计计划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三十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组织开展内部审计活动。在审计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有必要,需对审计计划进行重大调整,应及时与审计委员会沟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开展审前准备。公司审计部应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组成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组应做好各项审前准备工作,包括获取审计资料和数据,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过往内外部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开展非现场审计分析等;
(二)确定审计方案。审计项目组应在审前准备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基本面及主要风险作出初步判断,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范围、目标、内容和重点、方式、时间和人员安排等。审计方案经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三)下达审计通知书。公司审计部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方案的安排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原则上应提前3日送达。必要时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前往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
(四)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应在了解被审计单位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征求意见。审计部实施审计后应根据审计发现编制审计报告,并制作审计征求意见书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对象应当在收到审计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六)出具审计报告与审计决定。公司审计部在征求、补充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如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还应出具审计决定。审计报告与审计决定经公司审计部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审计委员会批准;
(七)下发审计报告与审计决定。公司审计部应当将经批准的审计报告与审计决定(如有)下发至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整改;
(八)审计整改。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制定书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进度和责任人,报送公司审计部;
(九)后续审计。公司审计部视情况对重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
(十)建立审计档案。公司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
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
第三十二条 如为避免股东利益和公司财产损失等特殊原因而采取突击审计,可不按上述审计程序执行。第三十三条 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发现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且富有建设性;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结论和建议,并可包括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审计结论和建议的意见。第三十四条 如需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公司审计部应依据内部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审计决定应做到事实清楚、客观,决定准确,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适当。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应建立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审核制度。审计部负责人应审查审计证据是否充分、相关、可靠,审计报告表述是否清晰,审计结论是否合理,审计建议是否可行,审计决定是否客观、准确。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根据公司的激励与约束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于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向董事会提议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非常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部门和个人,审计部负责人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遵守保密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追究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扰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
(六)打击报复向公司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部门或个人的。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根据公司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修改。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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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