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陕西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陕西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 行的部分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1 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400,000,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的比例为64%。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6 年10 月12 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587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277 号)同意,陕西能源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750,00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于2023 年4 月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3,000,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3,750,000,000 股。
2023 年10 月16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为22,502,30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6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 年10 月12 日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 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
2024 年4 月10 日,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解除限售的股份数 量为30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8.0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4 月8 日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 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
2026 年4 月15 日,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解除限售的股份数 量为30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8.0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4 月10 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 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 股票股利、股权激励、回购注销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3,75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2,40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4%(均为首 发前限售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股份限售的股东共1 户: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陕投集团)。前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作出如下承诺:
| 承诺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 股东所持股份 锁定期的承诺 | 陕西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 | 托持股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二、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 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三、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 价;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 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 个月。发行人上市后如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按照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四、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致使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遭受 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有权部门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进行赔偿。 |
| 关于持有及减 持股份意向的 承诺 | 陕西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 | 一、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遵守相关规定且不违背 本公司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减 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二、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减持方式包 |
| | | 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在 减持前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三、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致使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遭受 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有权部门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进行赔偿。 |
| 依法承担赔偿 投资者损失承 诺 | 陕西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 | 本公司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的情形,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如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 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 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和解、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 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
| 关于稳定公司 股价的承诺 | 陕西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 | 一、本公司认可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二、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稳定股价条件,本公司将按照 《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同时,本公司还将按照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 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国有资产和行业监管等相关规定。 三、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发行人回购义务,本公司将就该 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四、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各项相关义务。 |
| 关于本次发行 摊薄即期回报 的承诺 | 陕西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 | 一、作为控股股东,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二、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 施,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三、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发行人 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 |
| 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 | 陕西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 | 一、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本公司 (含本公司控制的除发行人之外的其他企业,下同)与发行人(含发行人控制的企业,下同)避免同 业竞争相关事宜,特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火力发电、煤炭生产和销售,为本公司下属煤电产业专业化运营平台,系本 公司下属业务板块中唯一经营火力发电、煤炭生产和销售的主体。本公司承诺不从事火力发电、煤炭 生产和销售业务。 |
| | | 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及时、足额地向发行人赔偿因此受 到的全部损失。 本公司以发行人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本公司应享有的分红作为履行上述承诺的担保,且若 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在履行承诺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得转让。 (六)本承诺函自本公司签署之日起生效,且为不可撤销承诺,至本公司不再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发行人发行上市后的股份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时失效。 |
| 关于规范和减 少关联交易的 承诺 | 陕西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在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 进行,程序合规,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权益的情形。 二、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三、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可避免的出现关联交易,将依据《公司法》等国 家法律、法规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的规定,依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则,通过签订 书面协议,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以维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本公司将不利用在发行人中的地 |
| | | 位,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如违反前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下,在限期内采取有 效措施予以纠正,造成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本公司将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五、上述承诺在公司存续且本公司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有效。 |
| 关于避免资金 占用的承诺 | 陕西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 |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本公司控制的企 业”)不存在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 二、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 何方式占用发行人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相关规定,避免与发行 人发生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金往来。 三、若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 补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
| 关于无重大违 法行为的承诺 | 陕西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 |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没有违反证券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没有受 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行政处罚,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立案调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也没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 节严重的行为。 |
| 关于社会保险 和住房公积金 的承诺 | 陕西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 | 一、如果发行人因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未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员工缴纳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而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或者 被处罚的,本公司承诺对发行人因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或者受到处罚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或支 出的费用予以全额补偿,以保证发行人不会遭受损失。 二、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依据本承诺函扣留本公司从发行人获取的股票分红等收 入,并用以承担本公司承诺承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兜底责任和义务,并用以补偿发行人因此而 遭受的损失。 |
| 关于瑕疵土 地、房产的承 诺 | 陕西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 | 一、若因发行人或其相关控股子公司土地、房产权属瑕疵问题而导致发行人或其相关控股子公司承担 任何法律责任或发生任何费用、税收、开支、索赔、处罚,或因不能正常生产经营而遭受任何损失, 本公司将给予发行人足额补偿。 二、若因发行人或其相关控股子公司租赁房产发生纠纷或争议而需停用或搬迁,造成发行人或其相关 控股子公司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或发生任何费用、税收、开支、索赔、处罚,或因不能正常生产经营而 遭受任何损失,本公司将给予发行人足额补偿。 三、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依据本承诺函扣留本公司从发行人获取的股票分红等收 入,并用以承担本公司承诺承担的瑕疵土地、房产兜底责任和义务,并用以补偿发行人因此而遭受的 损失。 |
| 关于未履行承 诺的约束措施 | 陕西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 | 一、如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 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将采取以下措施: |
的承诺 (一)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二)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三)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四)将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
其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将本公司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
或其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公司在未完全履行承诺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
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公司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或其投资者的损失为
止。
二、如因相关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
二、
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二)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三、本公司已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中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公司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
行。
一、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作出责令回购决定后,按照决定书要求的
期限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本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决定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的,本公司将向自本次发行至欺诈发行揭露日
或者更正日期买入欺诈发行的股票,且在回购时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发出要约。但本公司不回购下
对欺诈发行上
陕西投资集
市的股份回购
列股票:(1)对欺诈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等持有的股票;(2)对欺诈发
行负有责任的证券公司因包销买入的股票;(3)投资者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发行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
团有限公司
和股份买回承
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后买入的股票。
诺
四、本公司以基准价格回购股票。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
格。投资者买入价格按照投资者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确定。有关揭露日、更正日、基准价格等,参照
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可的有关规定确定。
五、本承诺未约定事项以及如本承诺约定事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规定冲突的,本公司将按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所作出各项承诺,不存在相关承 诺未履行从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其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 诺一致。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东已严格履行 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 荐人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结算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
5.本次股份解除限售的股东的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情况;
6.本次股份解除限售的股东所作出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陕西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10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