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15  中电港(001287)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1287 证券简称:中电港 公告编号:2023-001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3年3月16日发布的《关于同意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84号),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997.5024万股,发行价格11.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225,690.33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13,331.22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4月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验资报告》(XYZH/2023SZAA4B0125)。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已与开户银行、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3年4月13日,专户的开设和存放情况如下:

户名开户银行账号金额(元)募投项目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751076892091388,415,144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217227180525700004205,176,480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16950000004922139906,408,376电子元器件新领域应用创新及产品线扩充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755923044610811650,445,583超募资金
合计2,150,445,583

注:募集资金存放金额与实际的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用于本次发行的暂未支付的发行费用等。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以及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金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金公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金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金公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邦新、王申晨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金公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中金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金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三次未及时向公司或中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金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中金公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中金公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中金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金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金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金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