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港: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4-29  中电港(001287)公司公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中电港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核查工作

中金公司采取尽职调查、查阅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文件、与公司有关人员沟通等方式,结合日常的持续督导工作,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合理评价基础上,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全资孙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架构、内部审计、人力资源、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销售业务、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关联交易管理、担保管理、募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采购与存货管理、销售与应收账款管理、投资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缺陷等级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错报≥资产总额的1.5%;或错报≥利润总额的5%
重要缺陷资产总额的1%≤错报<资产总额的1.5%;或利润总额的3%≤错报<利润总额的5%
一般缺陷错报<资产总额的1%;或错报<利润总额的3%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等级直接财产净损失负面影响
重大缺陷评价期内因内部控制设计不健全或运行不规范等因素导致直接财产净损失总额≥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1%;或已经正式对外披露并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缺陷等级直接财产净损失负面影响
重要缺陷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0.5%≤评价期内因内部控制设计不健全或运行不规范等因素导致直接财产净损失总额<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1%或受到国家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处罚,但未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一般缺陷评价期内因内部控制设计不健全或运行不规范等因素导致直接财产净损失总额<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0.5%;或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

1)缺乏内部控制,导致经营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出现重大失泄密案件、受到重大经济处罚或产生重大财产损失;

2)缺乏“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造成决策严重失误,产生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负面影响;

3)缺乏发展战略,或战略实施不到位导致发展方向严重偏离发展战略;

4)缺乏人力资源体系保障,导致关键人才大量流失;

5)社会责任履行不当,导致发生负面事件并持续引起国际、国家主流媒体关注;

6)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7)未建立风险评估机制或未对重大风险采取控制措施,产生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负面影响;

8)内部控制评价确定的“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9)内部控制监督机构对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2)重要缺陷

1)缺乏内部控制,导致经营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出现较大失泄密案件、受到较大经济处罚或产生较大财产损失;

2)缺乏“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导致决策出现较大失误,产生较大财产损失或一定负面影响;

3)发展战略未适时调整,或战略实施不到位导致发展方向与发展战略偏离较大;

4)人力资源体系保障不足,导致关键人才部分流失;

5)社会责任履行不当,导致发生负面事件并持续引起当地主流媒体关注;

6)缺乏明确的企业文化,导致集团公司严重缺乏凝聚力和竞争力;7)主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重要制度失效;8)风险评估机制不健全,未对重要风险采取控制措施,产生较大财产损失或一定负面影响;9)内部控制评价确定的“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10)内部控制监督机构对内部控制监督明显不足。

(3)一般缺陷

一般缺陷为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与内部控制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其审计意见为:“我们认为,中电港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电港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2022年度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

会出具的《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李邦新 王申晨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