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港: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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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鉴证报告
XYZH/2023SZAA4F0121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港公司)编制的截止日为2023年5月31日《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进行专项审核。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编制专项说明,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并保证专项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中电港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中电港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上述《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编制,如实反映了中电港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报告使用范围
本报告仅供中电港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审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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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北京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