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机集团:招商证券关于运机集团调整同一募投项目不同实施主体之间投资金额和项目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同一募投项目不同实施主体之间投资金额和项目实施方式
的核查意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机集团”或“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运机集团调整募投项目“露天大运量节能环保输送装备智能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露天大运量项目”)下不同实施主体之间投资金额和项目实施方式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99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4.5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82,000,000.00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518,412,345.63 元。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10 月 26日出具了《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大华验字[2021]000696号},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相关监管协议。根据《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具体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万元) | 拟使用募集资金(万元) | 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入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
1 | 大规格管带机数字化加工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 5,000.00 | 5,000.00 | 5,000.00 |
2 | 露天大运量节能环保输送装备智能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39,000.00 | 28,851.23 | 28,851.23 |
3 | 物料输送成套装备远程数据采集分析控制系统应用产业化项目 | 4,000.00 | 3,380.00 | 3,380.00 |
4 | 西南运输机械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 2,500.00 | 2,110.00 | 2,110.00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12,500.00 | 12,500.00 | 12,500.00 |
合计 | 63,000.00 | 51,841.23 | 51,841.23 |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8月17日刊登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2)。变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变更前项目投资构成 | 变更后项目投资构成 | |||||||
唐山地区 | 自贡地区 | |||||||
序号 | 费用名称 | 投资额 | 序号 | 费用名称 | 投资额 | 序号 | 费用名称 | 投资额 |
1 | 建设投资 | 30,075.00 | 1 | 工程费用 | 7,245.00 | 1 | 工程费用 | 13,570.00 |
2 | 工程建设 | 3,163.00 | 2 | 工程建设其 | 3,332.00 | 2 | 工程建设 | 2,684.00 |
其他费用 | 他费用 | 其他费用 | ||||||
3 | 预备费 | 1,662.00 | 3 | 预备费 | 423.00 | 3 | 预备费 | 1,246.00 |
4 | 铺底流动资金 | 4,100.00 | 4 | 铺底流动资金 | 500.00 | 4 | 铺底流动资金 | 1,500.00 |
合计 | 39,000.00 | 合计 | 11,500.00 | 合计 | 19,000.00 |
截止2024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364,630,420.58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169,294,260.83元(含募集资金利息收入16,157,923.08元,扣除银行手续费5,177.32元)。
二、本次调整募投项目不同实施主体投资金额和项目实施方式的情况、原因和影响
(一)不同实施主体投资金额的调整情况
本次调整不同实施主体投资金额的募投项目为“露天大运量项目”。在“露天大运量项目”的总投资规模和投资用途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公司将募投项目两个实施主体的投资金额进行调整,总投资金额不变。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露天大运量节能环保输送装备智能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
调整前项目投资构成 | 调整后项目投资构成 | ||||||||||
唐山地区 | 自贡地区 | 唐山地区 | 自贡地区 | ||||||||
序号 | 费用 名称 | 投资额 | 序号 | 费用 名称 | 投资额 | 序号 | 费用 名称 | 投资额 | 序号 | 费用 名称 | 投资额 |
1 | 工程费用 | 7,245.00 | 1 | 工程费用 | 13,570.00 | 1 | 工程费用 | 2,750.00 | 1 | 工程费用 | 21,754.00 |
2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3,332.00 | 2 | 工程建设费用 | 2,684.00 | 2 | 工程建设费用 | 1,250.00 | 2 | 工程建设费用 | 2,000.00 |
3 | 预备费 | 423.00 | 3 | 预备费 | 1,246.00 | 3 | 预备费 | - | 3 | 预备费 | 1,246.00 |
4 | 铺底流动资金 | 500.00 | 4 | 铺底流动资金 | 1,500.00 | 4 | 铺底流动资金 | - | 4 | 铺底流动资金 | 1,500.00 |
合计 | 11,500.00 | 合计 | 19,000.00 | 合计 | 4,000.00 | 合计 | 26,500.00 |
(二)募投项目部分地区实施方式的调整情况
露天大运量节能环保输送装备智能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分唐山地区和自贡
地区两个基地建设,自贡地区属于公司的总部生产基地,唐山地区拥有明显的区位优势、雄厚的工业基础和良好的企业投资环境,在原材料供应、配套加工和物流便捷方面完整的产业链优势,公司原计划在唐山地区先行租用厂房,后期根据市场情况和财务情况再购置土地并新建厂房。
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综合考虑用地审批时间、唐山地区和自贡地区的生产功能布局、其他募投项目建设、经济形势变化等因素,同时,公司与厂房出租方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为审慎的使用募集资金,露天大运量节能环保输送装备智能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唐山地区)由新建厂房改为租赁厂房。本次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投项目 | 实施地点 | 调整前 | 调整后 | 投资总额调整幅度 |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
露天大运量节能环保输送装备智能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唐山地区 | 11,500.00 | 10,000.00 | 4,000.00 | 4,000.00 | 调减7,500万元 |
自贡地区 | 19,000.00 | 18,851.23 | 26,500.00 | 24,851.23 | 调增7,500万元 |
(三)调整原因及影响
露天大运量节能环保输送装备智能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唐山地区)原计划购置土地并新建厂房,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由新建厂房改为租赁厂房,工程建设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减少,导致唐山地区投资总额减少。本次调整“露天大运量项目”不同实施主体投资金额,是公司综合考虑募集资金的实际情况、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展后,为合理分配资源,促进业务整体发展,经过综合审视、论证所作出的决定,符合公司实际需要。
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公司长远规划。本次调整“露天大运量项目”不同实施主体投资金额,未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三、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2024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同一募投项目不同实施主体之间投资金额和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同意调整募投项目 “露天大运量项目”下不同实施主体之间投资金额和项目实施方式。本次调整未改变项目的投资总额,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调整同一募投项目不同实施主体之间投资金额是基于项目进展、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所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该事项。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同一募投项目不同实施主体之间投资金额和项目实施方式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是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以及资金实际使用需要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同一募投项目不同实施主体之间投资金额和实施方式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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