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机集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4月)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汇汇率风险,加 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和《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其管理。公 司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同 意,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 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和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 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 期、利率期权等外汇衍生产品或前述产品的组合。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外汇套期保值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贯彻汇率风险中性理 念,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业务开展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 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旨在规避和防范汇率及利率波动风险,不得进行 任何以判断汇率、利率走势为目的的方向性交易。公司原则上不得开展高杠 杆、嵌入复杂结构的产品,应严格控制交易种类及规模,严禁开展无真实业务 背景的衍生品交易,不得进行投机套利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
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交易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 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 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 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 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最高决策和审批 机构,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 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 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各项业务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方案范围内操作,不得超范围、超 授权开展。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由指定部门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操 作流程;未经正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 决策及操作。
第十一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 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 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 额度,超出部分应按照上述审批权限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体方案及额度作出决定。董事长或其授权代理人、总经 理在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事项决 策,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责任部门及职责:
(一)财务管理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可行性分析、计划制定、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 作、资金使用情况整理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 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制订与业务相关的外汇套期保值具体交易计划;
(二)营销、采购、投资等业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协作部门。负 责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未来外币收支预测及合同订单信息,确保业务背景 真实合规;负责及时反馈结算条款变更、订单取消或延期等影响套期保值匹配 性的重大事项,配合财务管理部门进行风险对冲与头寸调整;
(三)审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将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纳入年度专项审计范围,定期审查审批授权、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收益情 况及账务处理;重点穿透核查真实业务背景、额度与期限匹配性、交易定价合 理性、授权审批留痕、估值准确性、会计处理合规性及信息披露完整性,监督 业务人员严格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并将审计结果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 告;
(四)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 求,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各业务部门(营销部门、采购部门、投资等)须按以下要求向财 务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以便开展汇率风险对冲的方案制定:
1、定期报送:按月提报基于项目进度的外汇收付款计划预测表;
2、按需报送:在项目关键节点同步提交涉及外汇收支的基础业务数据 (如合同金额、结算币种)、交易背景证明文件(如进出口报关单、信用 证)、外汇市场波动分析参考报告等。
(二)财务管理部门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 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 交割期限等进行比较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具体操作方案上报董事长或其 授权代理人审批。
(三)在批准的期间和额度及方案内,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具体操作,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确定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公司与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四)财务管理部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 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 生。同时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与台账核对,若出现异常 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汇报。
(五)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在董事会或股 东会批准范围内,公司建立分层分级决定实施体系,明确各类交易的具体决定 实施主体及全流程操作要求,所有实施情况均留存书面记录,确保权责可追溯、 流程可核查:
(一)常规交易审批:单笔合约价值在2,000万美元以下、单日累计合约价
值在1亿美元以下的主流币种交易,以及合约的首次展期或重组,由财务总监、 总经理审核后,报董事长或其授权代理人审批审批。
(二)异常交易审批:单笔合约价值超过2,000万美元或单日累计合约价值 超过1亿美元、二次及以上展期或重组、提前平仓等,须启动专项审批。财务管 理部门提交专项申请及风险评估报告,经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报董事长或 其授权代理人审批后,还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五章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 等与公司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业务相关的信息。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保 密信息对外泄露,由公司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对 其进行处分。
第十七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并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 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 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 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 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 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第十九条公司必须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 程中,财务管理部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金额、价 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及时跟踪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已 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二十一条公司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
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二十二条 预计将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在启动应急预案前,提交审 计委员会、董事会审批:预计累计亏损达到预警线或止损线;预计连续二次及 以上展期或重组;预测单一交易对手风险过于集中;预计将发生超授权交易; 交易对手信用事件;重大合规争议或重大会计处理分歧等。
第二十三条因国际外汇市场突发波动、交易对手临时信用风险、公司外汇 收支业务突发调整等紧急情形,损失达到亏损预警线、止损线限额,业务部门 或财务管理部门应立即报告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并启动应急预案。事件特别 紧急时,可根据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授权先行操作,并于交易完成后24小时内 补齐全套书面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 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 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 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当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合计金额达到 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 民币时,触发亏损预警线。财务管理部门须立即启动风险评估程序、制定调整 方案,并向书面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八条当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合计金额达到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 民币时,触发止损线。财务管理部门须立即重新评估套期有效性及价值变动原 因,并书面报告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公司须在触发止损线的两个交易日内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二十九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档案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保管,保 存期限为十年。
第八章附则
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相抵触,则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