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能能源:舆情管理办法

查股网  2024-10-29  美能能源(001299)公司公告

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升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事件的能力,确保能够快速响应并妥善处理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运营的影响,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舆情应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裁、高级副总裁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证券法务部。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及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由证券法务部具体执行,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证券法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及处理原则:

(一)及时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及时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积极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夸大及歪曲事实,保证对外沟通信息的一致性。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解答媒体疑问、减少误解和猜疑;

(三)积极面对、主动担当。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保持积极面对、主动担当的态度,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深入调查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的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引导,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证券法务部工作人员、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处;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依法依规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法务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若各类舆情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切实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媒体,必要时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方、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0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