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柏硕: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
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柏硕”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三柏硕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54号)核准,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0,943,979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1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80,744,245.43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10,653,895.14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0月14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和信验字(2022)第000046号)。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管理和存放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与监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专款专用,协议各方均按照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二)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营业部 | 3803027329200736708 | 119.85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 | 372005580013002576916 | 225.33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 | 8110601014401508757 | 106.45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 | 12058000001901372 | 238.02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 | 69030078801300002561 | 0.09 |
合计 | 689.73 |
截止2024年9月30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48,989.73万元,其中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账户的余额为人民币48,300.00万元,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的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689.73万元。
三、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蹦床生产线自动化升级建设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已完成,公司将前述募投项目予以结项。截至2024年9月30日,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具体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 | 募集资金累计投入金额 | 现金管理及利息收益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 | 预计节余募集资金金额 |
蹦床生产线自动化升级建设项目 | 6,374.25 | 3,482.10 | 127.70 | 3,019.85(注1)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10,000.00 | 10,016.08(注2) | 16.16 | 0.09 |
合计 | 16,374.25 | 13,498.18 | 143.86 | 3,019.94 |
注:1、“蹦床生产线自动化升级建设项目”预计节余募集资金金额包含未使用的项目铺底流动资金756.89万元和部分已签订合同但尚未支付的款项(主要包括合同尾款及质保金等),后续在达到验收款或质保金支付条件时通过自有资金进行支付。2、补流项目募集资金累计投入金额大于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部分系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四、募集资金节余原因
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及项目质量的前提下,本着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通过加强各个环节成本费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对各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降低项目开支。“蹦床生产线自动化升级建设项目”在采购设备及零配件时选择性能及效率更高的产品,能够满足生产需求,有效降低了募投项目的实际采购成本,节约了部分募集资金。结合公司产品市场变化情况,公司目前的募投项目投入已能够基本满足未来一定期间的生产订单需求,故将该募投项目作结项处理,旨在更合理、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
同时募集资金在专户存储期间也产生了一定的利息和理财收入。此外,拟结项募投项目“蹦床生产线自动化升级建设项目”的节余资金中包含支付周期较长且尚未支付的部分设备、工程项目的验收款、质保金。
五、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及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蹦床生产线自动化升级建设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已完成,公司将前述募投项目予以结项。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上述节余募集资金3,019.94万元(以
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后的实际金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在上述节余募集资金划转完毕后,公司将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随之终止。本次拟结项募投项目“蹦床生产线自动化升级建设项目”的节余资金中包含尚未支付的部分设备及工程项目的验收款、质保金。由于部分设备、工程项目尚处于验收阶段或在质保期内,根据合同约定未满足验收款或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公司将在达到验收款或质保金支付条件时通过自有资金进行支付。
六、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助力公司后续的业务经营和战略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未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的有关规定。
七、相关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蹦床生产线自动化升级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结项,并将前述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专户节余资金(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后的实际金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在节余募集资金划转完毕后,公司将办理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注销部分募集资金
专户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以及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作出的合理决策,且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该事项。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募投项目“蹦床生产线自动化升级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赵凤滨 于宏刚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