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太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相关规定,作为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验证,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按照经营发展规划,本着以效益为目标、控制风险为先导、进行了合理安排,对于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长期经营战略的实现有重要意义。
2、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5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由公司以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由公司的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形式、内容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我们认为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合理和执行有效,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4、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2024年度经营业绩、发展战略、发展阶段、新建项目资金需求、法规要求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2024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知悉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防范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各项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2024年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为子公司之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今的除子公司之外的对外担保,对子公司担保已履行必要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认为《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反应了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及2025年度薪酬符合公司经营与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该薪酬符合公司《公司章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考核结果,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共68人,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354,000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限售期届满,按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刘洪波、高建萍
2025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