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厦精密: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306 证券简称:夏厦精密 公告编号:2023-002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92号),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夏厦精密”)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50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3.63元,截至2023年11月13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500,000股,应募集资金总额831,265,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1,308,502.0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49,956,497.9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1月13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3〕60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同保荐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截至2023年11月22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户 | 募集资金 存放金额 (万元) | 专户用途 |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骆驼支行 | 39255001040288888 | 20,000 | 年产30万套新能源汽车驱动减速机构项目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骆驼支行 | 371483517896 | 18,000 | 年产40万套新能源汽车三合一变速器技术改造项目 |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 388010100101535366 | 12,000 | 年产7.2万套工业机器人新结构减速器技术改造项目 |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 | 77680188000094904 | 6,000 | 夏厦精密研发中心项目 |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 574907612410608 | 21,988.91 |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 |
合并 | 77,988.91 | - |
注: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含扣除承销保荐费用之外的其他发行费用,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
因部分开户银行为下属支行,无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权限,故由其分行或一级支行与公司及保荐人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在支行或营业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为甲方,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为“乙方”,保荐人为丙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方东风、徐小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
十、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一、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