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厦精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保荐人”)作为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厦精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92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50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3.63元,截至2023年11月13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500,000股,应募集资金总额831,265,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1,308,502.0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49,956,497.94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1月13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3〕600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按照《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主营业务进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投资总额 (万元) | 拟使用募集资金 (万元) |
1 | 年产30万套新能源汽车驱动减速机构项目注 | 39,999.96 | 20,000.00 |
2 | 年产40万套新能源汽车三合一变速器技术改造项目 | 18,399.81 | 18,000.00 |
3 | 年产7.2万套工业机器人新结构减速器技术改造项目 | 12,086.68 | 12,000.00 |
4 | 夏厦精密研发中心项目 | 6,457.92 | 6,000.00 |
5 |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 19,000.00 | 19,000.00 |
合计 | 95,944.37 | 75,000.00 |
注:年产30万套新能源汽车驱动减速机构项目一期工程已于2019年末完工。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顺利推进公司募投项目建设,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经营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截至2023年11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7,658.3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 占总投资的比例(%) | 拟置换金额 | ||
建设投资 | 铺底流动资金 | 合计 | ||||
年产30万套新能源汽车驱动减速机构项目 | 39,999.96 | 7,366.17 | - | 7,366.17 | 18.42 | 7,366.17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 占总投资的比例(%) | 拟置换金额 | ||
建设投资 | 铺底流动资金 | 合计 | ||||
年产40万套新能源汽车三合一变速器技术改造项目 | 18,399.81 | 8,301.06 | - | 8,301.06 | 45.11 | 8,301.06 |
年产7.2万套工业机器人新结构减速器技术改造项目 | 12,086.68 | 1,833.43 | - | 1,833.43 | 15.17 | 1,833.43 |
夏厦精密研发中心项目 | 6,457.92 | 157.71 | - | 157.71 | 2.44 | 157.71 |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 19,000.00 | - | - | - | - | - |
合计 | 95,944.37 | 17,658.37 | - | 17,658.37 | 18.40 | 17,658.37 |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截至2023年11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493.5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 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 |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 拟置换金额 |
承销及保荐费用 | 5,387.59 | 250.00 | 250.00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569.81 | 169.81 | 169.81 |
律师费用 | 621.79 | 56.60 | 56.60 |
信息披露费用 | 509.43 | - | -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42.22 | 17.17 | 17.17 |
合计 | 8,130.85 | 493.58 | 493.58 |
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如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募集资金置换总额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7,658.37万元,置换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493.58万元,合计置换募集资金18,151.95万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出具了《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10004号)。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做出了安排,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实际进度需要,通过自筹资金支付相关投资款项,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司本次拟置换事项与上述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
公司本次拟置换先期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7,658.37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493.58万元。
监事会审议情况及意见
2023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其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募投项目的使用用途和实施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已出具了《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10004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夏厦精密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夏厦精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方东风 徐小兵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