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厦精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施公告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15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1、2024年5月15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2,0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45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派发现金红利39,990,000.00元,占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55.74%。本次股利分配后未分配利润余额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在分配预案公告披露日至本次预案具体实施前,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则以实施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2、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3、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4、自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2,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6.45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投资基金每10股派5.805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1.29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645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31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3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3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8*****256 | 宁波夏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2 | 03*****845 | 夏挺 |
3 | 08*****308 | 宁波振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24日至登记日:2024年5月31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夏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夏建敏、夏爱娟、
夏挺、实际控制人亲属夏云、宁波振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本次除权除息后,上述最低减持价格限制亦作相应调整。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工业小区荣吉路389号咨询联系人:顾文杰咨询电话:0574-86570107传真电话:0574-86593777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