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冠科技: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非募集资金账户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非募集资金账户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冠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康冠科技使用非募集资金账户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2月22日印发《关于核准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75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42,487,500股新股。
公司于2022年3月8日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248.75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48.84元。截至2022年3月14日,公司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2,075,089,5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75,120,525.94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99,968,974.06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3月14日全部到账,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22]000145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二、使用非募集资金账户资金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由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际运营管理中会出现无法直接用募集资金专户付款问题,如收款方指定付款渠道,而付款渠道只能由公司一般账户付出。
因此,为了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公司拟根据实际需要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以非募集资金先行垫付上述相关支出,后续再通过公司内部审批流程使用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使用非募集资金账户资金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非募集资金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为此,公司制定了相关操作流程,具体如下: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管理部门、采购部门等相关部门按照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在履行相应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后,与项目相关供应商签订采购、施工等合同。
2、项目建设管理部门、采购部门等相关部门填制《付款通知书》提交财务处并注明付款方式为非募集资金付款,财务处根据审批后的《付款通知书》进行付款。
3、财务处统计使用非募集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编制《非募集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明细表》,报公司领导审批,并抄送保荐代表人进行备案。经公司领导审批及保荐代表人备案后,将以非募集资金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使用非募集资金账户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运营管理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非募集资金账户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是出于公司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相关审批程序和操作流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非募集资金账户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非募集资金账户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非募集资金账户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非募集资金账户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非募集资金账户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是出于公司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非募集资金账户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非募集资金账户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柯润霖 韩志强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