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冠科技: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308证券简称:康冠科技公告编号:2026-039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会议召开时间:
(
)现场会议开始时间:
2026年
月
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公司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凌斌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12,920,0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04,091,291股的87.05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10,927,4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04,091,291股的86.76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992,5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04,091,291股的0.283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002,5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04,091,291股的0.28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04,091,291股的
0.001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5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992,5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04,091,291股的
0.2830%。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的出席或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3)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如下提案:
1.00《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并实施2026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3.00《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00《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5.00《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6.00《关于开展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7.00《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8.00《关于2026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9.00《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
9.01《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9.0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9.0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9.0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9.0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9.06《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9.07《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其中,提案1.00、提案2.00、提案4.00、提案5.00、提案6.00、提案8.00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提案7.00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审议提案8.00时,公司关联股东已对相关事项回避表决。
(三)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以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各提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以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提案具体表决情况
| 以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提案具体表决情况 | |||||||
| 提案编码 | 同意(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反对(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弃权(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提案是否通过 |
| 1.00 | 612,706,178 | 99.9651% | 207,865 | 0.0339% | 6,000 | 0.0010% | 是 |
以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提案具体表决情况
| 以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提案具体表决情况 | |||||||
| 提案编码 | 同意(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反对(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弃权(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提案是否通过 |
| 2.00 | 612,709,578 | 99.9657% | 204,465 | 0.0334% | 6,000 | 0.0010% | 是 |
| 3.00 | 612,689,288 | 99.9624% | 220,455 | 0.0360% | 10,300 | 0.0017% | 是 |
| 4.00 | 612,704,188 | 99.9648% | 209,055 | 0.0341% | 6,800 | 0.0011% | 是 |
| 5.00 | 612,595,583 | 99.9471% | 310,960 | 0.0507% | 13,500 | 0.0022% | 是 |
| 6.00 | 612,694,783 | 99.9632% | 219,260 | 0.0358% | 6,000 | 0.0010% | 是 |
| 7.00 | 612,580,883 | 99.9447% | 329,660 | 0.0538% | 9,500 | 0.0015% | 是 |
| 8.00 | 1,844,328 | 87.7110% | 241,305 | 11.4758% | 17,100 | 0.8132% | 是 |
| 9.01 | 612,603,288 | 99.9483% | 306,255 | 0.0500% | 10,500 | 0.0017% | 是 |
| 9.02 | 612,602,443 | 99.9482% | 306,255 | 0.0500% | 11,345 | 0.0019% | 是 |
| 9.03 | 612,597,138 | 99.9473% | 315,905 | 0.0515% | 7,000 | 0.0011% | 是 |
| 9.04 | 612,598,138 | 99.9475% | 314,060 | 0.0512% | 7,845 | 0.0013% | 是 |
| 9.05 | 612,598,983 | 99.9476% | 310,560 | 0.0507% | 10,500 | 0.0017% | 是 |
| 9.06 | 612,601,483 | 99.9480% | 307,960 | 0.0502% | 10,600 | 0.0017% | 是 |
| 9.07 | 612,678,738 | 99.9606% | 233,360 | 0.0381% | 7,945 | 0.0013% | 是 |
提案7.00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提案8.00时,公司关联股东已对相关事项回避表决。
(四)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因提案1.00、提案2.00、提案4.00、提案5.00、提案6.00、提案8.00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须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提案编码
| 提案编码 | 同意(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反对(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弃权(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 1.00 | 1,788,701 | 89.3205% | 207,865 | 10.3799% | 6,000 | 0.2996% |
| 2.00 | 1,792,101 | 89.4902% | 204,465 | 10.2102% | 6,000 | 0.2996% |
| 4.00 | 1,786,711 | 89.2211% | 209,055 | 10.4394% | 6,800 | 0.3396% |
| 5.00 | 1,678,106 | 83.7978% | 310,960 | 15.5281% | 13,500 | 0.6741% |
| 6.00 | 1,777,306 | 88.7514% | 219,260 | 10.9490% | 6,000 | 0.2996% |
| 8.00 | 1,744,161 | 87.0963% | 241,305 | 12.0498% | 17,100 | 0.8539%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李龙辉、冯晓雨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