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明利: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4-29  德明利(001309)公司公告

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制订的《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考核激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等人员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可实现公司人才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是评价企业成长状况和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可以充分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市场规模以及成长性。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格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激励和约束效果,有利于增强核心经营管理团队的责任心,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从而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为股东创造更高效、更持久的价值回报,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张汝京 周建国 曾献君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