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明利: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现就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相关议案材料,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汝京、周建国、曾献君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