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明利: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4-022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各项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18日(周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136号新一代产业园1栋24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65,314,1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67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0,232,4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186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081,6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87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5,081,8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8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5,081,6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87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2023年年度述职,述职报告全文已于2024年2月27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
本次股东大会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314,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81,8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314,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81,8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314,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81,8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314,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81,8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314,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81,8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314,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81,8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89,6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81,8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李虎先生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数为44,924,442股。
8、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2023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314,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81,8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52,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194%;反对36,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806%;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45,0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55%;反对36,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李虎先生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数为44,924,442股。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277,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33%;反对37,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44,8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15%;反对37,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沈琦雨、程筱笛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