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明利: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9-19  德明利(00130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4-095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各项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8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136号新一代产业园1栋24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6人,代表股份82,608,4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7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75,170,6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33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2人,代表股份7,437,7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9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3人,代表股份7,437,8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2人,代表股份7,437,7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9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接受关联方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04,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62%;反对108,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7%;弃权9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36,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864%;反对108,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39%;弃权9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98%。

本议案关联股东李虎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共计58,401,775股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459,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3%;反对63,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0%;弃权8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88,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31%;反对63,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47%;弃权8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2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翼、黄芮琪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