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明利: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1309证券简称:德明利公告编号:2026-077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涉及激励对象12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205,1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0904%;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26年9月4日。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明利”)于2026年8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和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办理完成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手续。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4年7月23日,独立董事周建国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提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3、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8月2日,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公司内部人员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4年8月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出具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年8月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24年8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6、2024年9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1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不参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拟授予限制性股票共43,500股,董事会决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
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01人调整为82人,首次授予数量由1,176,000股调整为1,132,500股。同时,董事会决定以2024年9月4日为授予日,向8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1,132,500股,授予价格为45.03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事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4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缴款认购过程中,有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未缴款,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13,000股全部失效;另有3名激励对象部分缴款,其未缴款部分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4,800股全部失效。综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82人调整至77人,授予数量由1,132,500股调整为1,114,700股。
8、2025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2025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决定以2025年6月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名员工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294,000股,授予价格为45.03元/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5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授予但尚未登记的股份数量由294,000股调整为411,600股,授予价格由原45.03元/股调整为31.95元/股;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1,114,700股调整为1,560,580股,授予价格由原45.03元/股调整为31.95元/
股。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1,114,700股调整为1,560,580股,回购价格由原45.03元/股调整为31.95元/股;同时,公司拟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100股。本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60,580股调整为1,558,480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77人调整为76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5年7月28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2,100股。
2025年7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共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名员工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411,600股,授予价格为31.95元/股,上市日期为2025年7月31日。
2025年9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2,100股。
10、2025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股。本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58,480股调整为1,555,400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76人调整为75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同时,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75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22,160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
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5年11月10日,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2025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股。
2025年12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股。
11、2026年4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了2025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由原31.95元/股调整为31.55元/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26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26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2026年6月22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2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2,788股。本次回购注销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88,746股调整为487,218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81人调整为80人,预留部分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不变;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933,240股调整为931,980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75人调整为74人,预留部分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不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6年8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1,260股。
13、2026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期
名激励对象符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其中11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名激励对象因2025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其解除限售比例为90%,其本期未解除限售部分(700股)将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本期共计解除限售205,100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的相关说明
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及各期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5年6月
日,上市日为2025年
月
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于2026年7月30日届满。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 序号 |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 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的说明 |
| 1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5年财务报告出具的大信审字[2026]第5-00009号《审计报告》和(大信审字[2026]第5-00010号)《内控审计报告》,2025年度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 2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 3 |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业绩目标B, |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5年财务报告出具的大信审字[2026]第5-00009号《审计报告》,公司2025年度营业收入为10,789,100,246.68元,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层面解除限 | |||||
| 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业绩目标A或业绩目标B,按上表所示相应确定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解锁比例,未能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 售比例为100%。 | ||||
| 4 |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良好、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和公式分批次解除限售,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注销。 | 经考核,在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11名激励对象2025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达标,其中,1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S(高于A),2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A,8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B,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当期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1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C,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90%,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700股)将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 |||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12名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情形中任一情况,12名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为此12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说明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4,000股,由于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2025年度权益分派,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94,000股调整为411,600股,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价格由
45.03元/股调整为
31.55元/股,授予对象
人不变。历次进行调整所履行的审批程序详见本公告“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的相关说明。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
四、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26年9月4日;
2、本次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共计12名;
3、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共205,1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226,842,870股的比例为0.0904%。具体情况如下:
| 姓名、职务 | 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票数量(股) | 剩余等待解除限售股票数量(股) | |
| 赵晓斌 | 董事 | 21,000 | 10,500 | 10,500 |
| 中层管理人员(5名) | 229,600 | 114,800 | 114,800 | |
| 核心技术人员(6名) | 161,000 | 79,800 | 80,500 | |
| 合计 | 411,600 | 205,100 | 205,800 |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数据仅包含激励对象持有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部分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因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各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4、公司董事所持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后,其买卖公司股份应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情况如下表所示: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股) | 本次变动后 |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 61,813,816 | 27.25% | -194,600 | 61,619,216 | 27.16% |
| 高管锁定股 | 59,818,926 | 26.37% | 10,500 | 59,829,426 | 26.37% |
| 首发后限售股 | 164,092 | 0.07% | 164,092 | 0.07% | |
| 股权激励限售股 | 1,830,798 | 0.81% | -205,100 | 1,625,698 | 0.72%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165,029,054 | 72.75% | 194,600 | 165,223,654 | 72.84% |
| 三、总股本 | 226,842,870 | 100.00% | 226,842,870 | 100.00% | |
注:上表中的部分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后的结果。
本次解除限售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