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利科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利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多利科技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66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5,333,334股,每股发行价格61.87元,募集资金总额2,186,073,374.58元,扣除发行费用159,386,385.38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026,686,989.20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2月20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3]0435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2021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1年11月10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2年2月21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2年3月13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1 |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自动化工厂项目 | 60,148.78 | 49,114.33 |
2 | 常州达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 | 51,455.20 | 38,362.15 |
3 | 昆山达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汽车电池托盘、冲压件生产项目 | 30,617.79 | 24,938.55 |
4 | 盐城多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制造项目 | 43,325.88 | 36,601.66 |
5 | 昆山达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冲压生产线技改项目 | 23,898.17 | 23,652.01 |
6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30,000.00 | 30,000.00 |
合计 | 239,445.82 | 202,668.70 |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的实施计划及进度推进,部分募集资金在一定时间内将处于暂时闲置的状态。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加股东回报,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拟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以更好地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股东利益。
三、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的范围及安全性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协定存款。存款利率按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约定的协定存款利率执行,该协定存款不得质押,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二)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效期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三)实施方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组织实施。
(四)收益的分配
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所获得的收益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及时披露协定存款的具体情况。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了健全的业务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协定存款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是在确保募投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本次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款收益,提升公司业绩水平,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3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将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进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3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并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存款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不存在变更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将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事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增加了存储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李 懿 蔡伟成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