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利科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3-12-28  多利科技(001311)公司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利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对多利科技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66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533.3334万股,每股发行价格61.87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218,607.3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5,938.64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02,668.70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2月20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3]0435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及子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基本情况及操作流程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资金成本,

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达亚、昆山达亚、盐城多利、常州多利计划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用以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部分款项。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常州达亚、昆山达亚、盐城多利、常州多利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所需的申请、审批、支付等程序,须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对于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用于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以每批次应付款项金额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保证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中。从募集资金专户中划拨资金用于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保证金时,银行以邮件或书面形式通知保荐机构。

3、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在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内以该保证金金额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用于支付募投项目材料、设备、工程等款项。

4、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到期后,保证金将直接用于兑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资金。兑付完成后,银行将以邮件或书面形式通知保荐机构,相应保证金利息收入转回募集资金专户。

5、财务部应建立专门台账,用于登记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相关信息及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信息。

6、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相应的保证金账户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当积极对相关事项予以配合。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议案》,同意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达亚、昆山达亚、盐城多利、常州多利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事项。

2、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涉及款项事宜,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实施募投项目的实际需要,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款项。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国泰君安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涉及款项事宜,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实施募投项目的实际需要,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涉及款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李 懿 蔡伟成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