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恩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杭州福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福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70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意,杭州福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58,333,334 股,于2026 年4 月21 日上市,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8.3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7,216.67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8,953.10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263.57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6 年4 月16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 字[2026]11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开立了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资金储存情况 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监管银行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 (万元)
杭州福恩
股份有限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杭州
萧山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杭州萧山支行 571900123210018 102,169.50
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萧山分行
限公司杭州临空经济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示范区支行
杭州福恩
股份有限
19084201040018866 0.00
公司
杭州福睿 新材料有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杭州
萧山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杭州萧山支行 571922563210018 0.00
限公司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263.57 万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支 付的发行费用。
近日,公司会同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萧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会同保荐人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福睿新材料有限公司会同保荐人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杭州福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 主板监管规则,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发行费用 及萧政工出(2023)82 号再生环保毛型色纺面料一体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 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
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 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 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 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 方应按月(每月5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 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 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深交 所主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 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账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 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 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
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8、甲方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 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 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 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 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 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 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 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壹 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杭州福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 主板监管规则,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 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 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 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 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 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 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 方应按月(每月5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 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 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深交 所主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 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账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 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 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 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8、甲方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 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 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 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 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 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 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 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壹 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杭州福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杭州福睿新材料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 所主板监管规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高档环保 再生材料研究院及绿色智造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 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 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 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 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 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 方应按月(每月5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 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 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深交 所主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 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 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 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8、甲方二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 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 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 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 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 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二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 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 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陆份,各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壹份,其余留 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 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杭州福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