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贝航科: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1316
股票简称:润贝航科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3 月17 日在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5)。
(一)会议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4 月1 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4 月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4 月1 日上午9:15 至9:25,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4 月1 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 期 间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塘朗车辆段旁 塘朗城广场(西区)A 座3901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现场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股东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刘俊锋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3,420,9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67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6,647,22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8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6,773,7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43%。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777,5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76%。其 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共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5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6,773,7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43%。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其中,公司董事高 木锐先生、董事刘宇仑先生、独立董事刘迅先生、独立董事刘振国先生、独立董 事陈杰先生通过远程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钟婷律师、覃国飚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3,397,8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3%;反对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 弃权2,7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754,4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89%;反对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0%;弃权2,7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3,414,4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2%;反对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弃权2,0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771,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8%;反对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4%;弃权2,0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钟婷律师和覃国飚律师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