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乳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8-09  阳光乳业(001318)公司公告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6,3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5%;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8月10日;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性质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649 号”文核准,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阳光乳业”)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070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已于2022年5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282,660,000股,其中限售股为211,9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99%;无限售条件股份为70,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限售股211,9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99%。

自上市之日以来,公司未发生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共青城鼎盛博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承诺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共青城鼎盛博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限制流通和自愿锁定(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本单位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单位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2022/5/192022/5/19至2023/5/20承诺主体在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未发生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况,也不存在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的情形,承诺已履行完毕。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涉及变更承诺或追加承诺的情况。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3年8月10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6,360,000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占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的比例为9.00%,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25%。

3、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序号股东名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公司总股本
1共青城鼎盛博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6,360,000股6,360,000股2.25%
合 计6,360,000股6,360,000股2.25%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股份类型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本次变动数(股)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股份数(股)比例(%)股份数(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211,960,00074.99-6,360,000205,600,00072.74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70,700,00025.01+6,360,00077,060,00027.26
三、股份总数282,660,000100.00282,660,000100.00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阳光乳业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保荐机构对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书

2.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