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科精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后,报请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任职期间,如出现委员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或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制定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拟聘任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提名委员会应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意见或建议编制成提案或报告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集人应当于委员会会议召开七天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及其背景资料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任一委员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开临时会议的,召集人须至少提前三天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及其背景资料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提名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享有。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