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科精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 财会( 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的原因
2024年12月,财政部印发的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明确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适用日期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三)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
颁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规定,公司将保证类质保费用计入“营业成本”,不再计入“销售费用”,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相应调整。公司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元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2024年1-12月 | ||
调整前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 | |
营业成本 | 688,616,096.24 | 7,282,632.12 | 695,898,728.36 |
销售费用 | 19,465,346.56 | -7,282,632.12 | 12,182,714.44 |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2023年1-12月 | ||
调整前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 | |
营业成本 | 641,233,840.46 | 5,492,211.04 | 646,726,051.50 |
销售费用 | 16,928,506.69 | -5,492,211.04 | 11,436,295.65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新规定和要求而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