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经对本次会议聘任的相关人员简历及相关资料的审慎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聘任的相关人员均具备担任相应职务所需的管理能力和专业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且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王炳坤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姚吉庆先生、盛艳女士、杨鑫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赵元贵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任期三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本次回购股份事宜认真审核,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回购股份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回购股份将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可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进而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为公司的自有资金,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2,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4,000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0元/股(含);目前公司现金流稳健,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合理性、可行性。
4、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回购股份是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的。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本页无正文,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奉宇 | 向振宏 | 李飞德 |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