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324 证券简称:长青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2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54号)同意注册,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青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3,450.00万股,发行价格为18.88元/股,募集资金人民币总额651,360,0
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77,295,221.89元后,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4,064,778.11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5月16日全部到位,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230Z0122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2023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3号)相关监管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要求,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公司与独立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子公司江苏长青艾德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艾德利”)、中信证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开户单位 | 开户银行 | 专户账号 | 专户余额 | 募集资金用途 |
长青科技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 | 32050162844209188888 | 7,537.49 | 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长青科技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324006010012000495882 | 15,272.84 |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长青科技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1001220000003527 | 5,000.00 | 补充流动资金 |
长青科技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8110501013302240540 | 6,102.90 | 营销网络升级建设项目 |
长青科技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154100000022535 | 14,204.01 | 复合材料产能扩建项目 |
江苏艾德利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76610180801699979 | 12,018.80 | 复合材料产能扩建项目 |
合计 | - | 60,136.04 | - |
注:募集资金存放金额与实际的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主要系本次发行的暂未支付的发行费用等。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及江苏艾德利为“甲方”,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为“乙方”,中信证券为“丙方”。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复合材料产能扩建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营销网络升级建设项目、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
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屠晶晶、齐玉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参照协议条款设置解决。
14、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