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科技: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到1%暨回购完成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2-23  长青科技(001324)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1324 证券简称:长青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7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到1%暨回购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19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38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3.49元/股。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238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数量约为71.06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1%;按回购总金额下限人民币1190万元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5.53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6%;具体回购资金总额、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回购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6日披露在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经济参考报》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及《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截止2024年2月21日,公司回购股份数量已达到总股本的1%,且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公司股份回购结果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1、2024年2月8日,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508,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7%,最高成交价为15.9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4.77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7,795,580.25元(不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

2、2024年2月19日,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374,8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7%,最高成交价为17.03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6.40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6,292,002.00元(不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

3、2024年2月20日,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30,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2%,最高成交价为16.6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6.58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498,677.00元(不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

4、2024年2月21日,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522,8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8%,最高成交价为17.9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7.08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9,211,121.94.00元(不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

截至2024年2月21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435,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最高成交价为

17.9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4.77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3,797,381.19元(不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公司回购金额已超过回购股份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价格、回购股份数量、回购实施期限等,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三、回购股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回购实施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四、回购实施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公司自查,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方案之日起至本公告日前一日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票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如果公司在回购股份后按既定用途成功实施,公司总股本不会变化。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按照公司最新股本结构计算,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本次回购前本次回购后
数量 (股)比例 (%)数量 (股)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103,500,000.0075.00%104,935,600.0076.04%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34,500,000.0025.00%33,064,400.0023.96%
三、总股本138,000,000.00100.00%138,000,000.00100.00%

七、本次回购股票的后续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部分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相关权利。根据公司股份回购方案,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则公司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公司后续将依法适时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用途作出安排,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2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