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域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的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4-03-07  联域股份(001326)公司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

核查意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联域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联域股份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613 号)同意注册,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3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41.18元/股,并于2023年11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建勇就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1)自联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联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联域股份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联域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联域股份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

(若上述期间联域股份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联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联域股份回购该等股份。

(3)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如发生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

(4)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份的,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公司股份,并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在本人担任联域股份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联域股份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联域股份股份总数的25%,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联域股份股份。若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6)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在联域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联域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联域股份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联域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联域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2、公司董事潘年华就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1)自联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联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联域股份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联域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联域股份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联域股份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联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联域股份回购该等股份。

(3)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如发生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

(4)在本人担任联域股份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联域股份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联域股份股份总数的25%,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联域股份股份。若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5)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份的,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公司股份,并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联域股份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联域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联域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3、公司董事徐建军、甘周聪就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1)自联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联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联域股份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联域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联域股份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联域股份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联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联域股份回购该等股份。

(3)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如发生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

(4)在本人担任联域股份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联域股份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联域股份股份总数的25%,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联域股份股份。若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5)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联域股份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联域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联域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6)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4、公司董事郭垒庆就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1)自联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联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联域股份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联域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联域股份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联域股份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联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联域股份回购该等股份。

(3)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如发生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

(4)在本人担任联域股份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联域股份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联域股份股份总数的25%,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联域股份股份。若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5)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联域股份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联域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联域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6)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戴京剑、谭云烽就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1)自联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联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联域股份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联域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联域股份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联域股份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联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联域股份回购该等股份。

(3)在本人担任联域股份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联域股份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联域股份股份总数的25%;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联域股份股份。若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4)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联域股份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联域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联域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3年11月9日上市,自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3月6

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41.18元/股,触发上述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公司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与公司关系直接/间接持有持股数量 (股)原股份锁定到期日本次延长后股份锁定到期日
徐建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直接持有18,443,7102026-11-092027-05-09
通过合域投资 间接持有10,980,1402026-11-092027-05-09
通过联启咨询 间接持有1,535,0842026-11-092027-05-09
通过合启咨询 间接持有63,1352026-11-092027-05-09
合域投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建勇全资持股企业直接持有10,980,1402026-11-092027-05-09
潘年华副董事长、总经理直接持有12,610,2212024-11-092025-05-09
通过联启咨询 间接持有251,4062026-11-092027-05-09
甘周聪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直接持有1,809,9872026-11-092027-05-09
郭垒庆董事直接持有904,9942024-11-092025-05-09
徐建军董事直接持有502,3072026-11-092027-05-09
戴京剑副总经理通过联启咨询 间接持有251,4062026-11-092027-05-09
通过合启咨询 间接持有274,5002026-11-092027-05-09
谭云烽财务总监通过联启咨询 间接持有384,6512026-11-092027-05-09

注1:“合域投资”指深圳市合域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建勇全资持股企业,合域投资适用徐建勇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延长锁定期的承诺。“联启咨询”指深圳市联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合启咨询”指深圳市合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联启咨询、合启咨询不涉及延长锁定期的承诺,但其中部分合伙人系公司董事、高管,涉及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延长锁定期的情况;注2:联启咨询承诺自联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联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联域股份回购该等股份,故潘年华通过联启咨询间接持有联域股份的股份原锁定期到期日为2026年11月9日,本次延长6个月后股份锁定到期日为2027年5月9日;注3:间接持股数量按照上述自然人股东通过在各个持股平台以间接持股方式穿透持有公司的股份权益数计算,穿透计算的持有公司股份权益比例四舍五入列示;

注4: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系遵守IPO申报时出具的承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人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武 鑫 沈 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