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康口腔: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328 | 证券简称:登康口腔 | 公告编号:2023-002 |
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85 号)核准,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4,304.35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0.68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共计总额为人民币890,139,58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64,325,107.63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25,814,472.3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8-8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公司(甲方)会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丙方),与乙方(即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路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路口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账户信息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金额(万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路支行 | 50050100414100005369 | 37,000.00 | 全渠道营销网络升级及品牌推广建设项目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两路口支行 | 346050100100348936 | 3,500.00 | 口腔健康研究中心 建设项目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638917849 | 3,500.00 | 数字化管理平台 建设项目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83040078801100003163 | 22,000.00 | 智能制造升级 建设项目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分行 | 8111201013000603316 | 18,069.77 | 超募资金 |
合计 | / | 84,069.77 | / |
注:募集资金存放金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主要系部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发行费用、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等暂未支付或由自有资金暂时垫付尚未置换所致。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商业银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全渠道营销网络升级及品牌推广建设项目/口腔健康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智能制造升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邓必银、严延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8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