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通能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罗进辉:
张德贤:
闫建涛:
杨 冰: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