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通能源: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331证券简称:胜通能源公告编号:2026-013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
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魏吉胜先生、魏红越女士、张伟先生、龙口云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口同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口弦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口新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乙方”或“转让方”)的通知,其向七腾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腾机器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庆智行创机器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承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一村扬帆1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深圳市弘源泰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弘源祥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甲方”或“受让方”)协议转让股份的事项已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基本情况
转受让方于2025年12月11日签署了《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84,643,77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9%,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同时,七腾机器人和/或其指定适格第三方拟以标的股份转让完成为前提,向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要约收购,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42,33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其中龙口云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口同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口弦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口新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共同申报预受要约41,923,224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85%)。龙口云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口同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口弦诚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龙口新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同意,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自标的股份过户之日至本次要约收购完成之日期间,放弃其预受要约的41,923,224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胜通能源总股本的14.85%)的表决权。本次协议转让及要约收购完成后,七腾机器人将拥有上市公司44.99%的股份及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持股情况系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要约收购上限及承诺预受要约上限计算,实际情况以最终要约结果为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七腾机器人”,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朱冬先生。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和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及2025年12月1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的情况近日,转让方与受让方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并于2026年4月9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过户日期为2026年4月8日。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后转让双方持股变化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前 | |||
| 所持股份数(股) | 持股比例 | 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股) | 表决权比例 | |
| 魏吉胜 | 104,334,720.00 | 36.97% | 104,334,720.00 | 36.97% |
| 魏红越 | 13,524,000.00 | 4.79% | 13,524,000.00 | 4.79% |
| 张伟 | 9,149,280.00 | 3.24% | 9,149,280.00 | 3.24% |
| 龙口云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27,923,601.00 | 9.89% | 27,923,601.00 | 9.89% |
| 龙口同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21,283,414.00 | 7.54% | 21,283,414.00 | 7.54% |
| 龙口弦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8,496,436.00 | 6.55% | 18,496,436.00 | 6.55% |
| 龙口新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6,968,549.00 | 6.01% | 16,968,549.00 | 6.01% |
| 合计 | 211,680,000.00 | 75.00% | 211,680,000.00 | 75.00% |
| 七腾机器人有限公司 | - | - | - | - |
| 重庆智行创机器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 | - |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后,转让方合计拥有上市公司30.16%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受让方合计拥有上市公司29.99%的股份及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此外,根据《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七腾机器人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通过部分要约收购的方式继续增持上市公
| 上海承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一村扬帆1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 | - | - | - |
| 深圳市弘源泰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弘源祥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 | - | - | - |
| 股东名称 |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后 | |||
| 所持股份数(股) | 持股比例 | 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股) | 表决权比例 | |
| 魏吉胜 | 78,251,040.00 | 27.73% | 78,251,040.00 | 27.73% |
| 魏红越 | - | 0.00% | - | 0.00% |
| 张伟 | 6,861,960.00 | 2.43% | 6,861,960.00 | 2.43% |
| 龙口云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23,917,792 | 8.47% | - | 0.00% |
| 龙口同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3,999,623 | 4.96% | - | 0.00% |
| 龙口弦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149,260 | 0.41% | - | 0.00% |
| 龙口新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2,856,549 | 1.01% | - | 0.00% |
| 合计 | 127,036,224 | 45.01% | 85,113,000 | 30.16% |
| 七腾机器人有限公司 | 31,018,176 | 10.99% | 31,018,176 | 10.99% |
| 重庆智行创机器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9,756,800 | 7.00% | 19,756,800 | 7.00% |
| 上海承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一村扬帆1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9,756,800 | 7.00% | 19,756,800 | 7.00% |
| 深圳市弘源泰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弘源祥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4,112,000 | 5.00% | 14,112,000 | 5.00% |
| 合计 | 84,643,776 | 29.99% | 84,643,776 | 29.99% |
司的股份,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42,336,0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5%)。在七腾机器人发出部分要约后,龙口云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口同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口弦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口新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将以其所持上市公司41,923,224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胜通能源总股本的14.85%)就本次要约收购有效申报预受要约,并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将该等股份临时托管于中登公司;未经七腾机器人书面同意,龙口云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口同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口弦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口新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不得撤回、变更其预受要约。
部分要约完成后,受让方合计将拥有上市公司44.99%的股份及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转让方拥有上市公司30.16%的股份及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七腾机器人,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朱冬。
三、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二)本次协议转让未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相关方的股份变动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执行。基于谨慎性原则,受让方及转让方均已结合自身情况就本次交易做出如下承诺:
1.七腾机器人承诺:“在本次收购中协议转让及要约收购取得的股份,自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除用于本次交易的并购贷款外不进行
质押。”
2.重庆智行创机器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1)在本次协议转让中取得的股份,自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不进行质押;(2)在本次收购完成后的18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新增合伙份额;在本次收购完成后的18个月至36个月内,若本合伙企业新增合伙份额由新的出资人认购,本合伙企业将促使新的出资人承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的36个月内不转让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
3.朱冬先生承诺:“(1)自本人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后60个月内,本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维持持股比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持续发挥主导作用等措施,维持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在本次收购完成后的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七腾机器人的股权及重庆智行创的合伙份额,亦不会通过公司/合伙企业回购减资方式减少所持七腾机器人股权及重庆智行创的合伙份额;(3)在本次收购完成后的36个月至60个月内,本人每12个月内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在本次收购完成时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15%。”
4.上海承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一村扬帆1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承诺:“(1)在本次协议转让中取得的股份,继续履行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上市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则每年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末本企业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在本次协议转让中取得的股份,自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不进行质押;(3)在本次收购完成后的18个月内,本基金不会为投资人办理转让或赎回基金份额的相关手续,且本基金不新增投资人。”
5.深圳市弘源泰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弘源祥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承诺:“(1)在本次协议转让中取得的股份,继续履行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上市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则每年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末本企业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在本次协议转让中取得的股份,自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不进行质押;(3)在本次收购完成后的18个月内,本基金不会为投资人办理转让或赎回基金份额的相关手续,且
本基金不新增投资人。”
6.魏吉胜先生承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7.张伟先生承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四)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郑重提请投资者注意:《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特此公告。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