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通能源: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5-12  胜通能源(001331)公司公告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诉讼请求:(1)确认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 议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处理本次诉讼,本次诉讼暂 不涉及具体金额,本次案件尚在处理中,最终对公司的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2026 年2 月9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2 月10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

原告王功伟于2026 年4 月15 日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确认胜通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无效。公司于2026 年5 月8 日收到龙口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6)鲁0681 民初3865 号) 等相关诉讼材料。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内容及理由

原告:王功伟

被告: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起诉状记载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方认为:

根据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披露,魏吉胜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董 事直接持股4,436.00 万股股份,持有公司36.97%;通过云轩、新耀、同益、弦 诚投资间接持股1,436.92 万股股份,间接持有公司11.97%的股份,合计持有公 司48.94%股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3 月修订)》第15 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第16 条 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东 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上市公 司股东在判断是否具有大股东身份时,还应当将其通过各证券账户所持股份以及 利用他人账户所持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与其通过转融通出借但尚未归还或者 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卖出但尚未购回的股份合并计算。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第3 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第5 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根据《公司法》第160 条第2 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根据上述规定,魏吉胜每年转让直接持股和通过云轩、新耀、同益、弦诚投 资间接持股总数不得超过其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25%。

基于上述规定,魏吉胜等应严格遵守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限售承 诺,该等承诺不得豁免。

诉讼请求:1.确认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无 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处理本次诉讼,本次诉讼暂不涉及具体金额, 本次案件尚在处理中,最终对公司的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 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龙口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5 月12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