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黄金: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四川容大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四川容大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9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黄喜元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其子黄翰旸先生于2023年5月4日至5月8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具体情况
序号 | 交易时间 | 交易方向 | 成交数量 (股) | 成交均价 (元) | 成交金额 (元) |
1 | 2023.5.4 | 买入 | 1000 | 40.226 | 40,226.00 |
2 | 2023.5.4 | 买入 | 1000 | 40.030 | 40,030.00 |
3 | 2023.5.4 | 买入 | 200 | 39.830 | 7,966.00 |
4 | 2023.5.5 | 买入 | 1000 | 41.680 | 41,680.00 |
5 | 2023.5.5 | 买入 | 2900 | 41.457 | 120,224.00 |
6 | 2023.5.8 | 卖出 | 3000 | 41.270 | 123,810.00 |
黄翰旸先生通过上述短线交易获利共计人民币810.00元。上述短线交易获利的计算方法:(卖出平均价-买入平均价)*短线交易股数,即,(41.27元/股-41.00元/股)*3000股=810.00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黄翰旸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
例为0.0007%。
二、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获悉该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相关情况,黄喜元先生及其子黄翰旸先生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和解决措施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黄喜元先生之子黄翰旸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黄喜元先生之子黄翰旸先生已主动将本次短线交易收益全数上缴公司。
2、经与黄喜元先生确认,其本人对此次交易行为的发生并不知情,在此次交易期间亦未向黄翰旸先生透露公司经营未披露的经营信息或给予投资建议,黄翰旸先生的交易行为是其自行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况。
3、黄翰旸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短线交易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歉。黄翰旸先生声明今后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公司副总经理黄喜元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并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做好个人及亲属的持股管理,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4、黄喜元先生及其子黄翰旸先生确认,公司已明确告知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并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
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5、公司将以此为鉴,吸取教训,不断强化培训宣导,要求全体董监高引以为戒,积极做好个人及亲属账户的管理和法规的宣贯。后续公司将对全体董监高、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亲属人员进行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及合规履职的培训,进一步加强相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提高相关人员法律意识和合规履职能力,自觉遵守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持续督导相关人员做好个人及亲属账户的持股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黄喜元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
特此公告
四川容大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