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泰: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7日(星期三)下午15:0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3年12月27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华西街1号公司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荣利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2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9,759,7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5%。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9,672,3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087,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
(3)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281,5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罗皓雯律师、钟益鸣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予以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审议<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9,585,39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174,4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9,578,09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181,7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099,872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反对181,7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9,584,49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175,3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106,272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反对175,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罗皓雯律师、钟益鸣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