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5-04-23  永顺泰(001338)公司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为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顺泰”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截至2024年12月31日,永顺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1、保荐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3、主要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4302-07A单元

4、法定代表人:刘成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刘泉、余皓亮

6、项目联系人:刘泉

7、联系电话:020-38381554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否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001338

3、注册资本:501,730,834元

4、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创业路2号

5、主要办公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华西街1号

6、法定代表人:张前

7、实际控制人: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8、联系人:仝国明

9、联系电话:020-82057819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年11月2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11月16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4、2024年年报披露时间:2025年4月10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

1、尽职推荐。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永顺泰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永顺泰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回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在永顺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包括:

(1)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情况;

(2)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发行人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发行人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3)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4)督导发行人三会运作情况及相关信息披露事项;

(5)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委托理财、证券投资、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对涉及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6)对发行人进行定期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报告;

(7)持续关注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二)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三)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在参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中,发行人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包括审计机构和律师)均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积极配合保荐工作,接受保荐机构组织协调、履行其相应职责。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根据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保荐人开展定期现场检查工作和培训工作,为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永顺泰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专业意见,并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和持续督导过程中的具体事项出具相关意见,积极配合保荐人开展核查与协调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永顺泰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审阅了持续督

导期间发行人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包括年度报告、历次三会决议等相关公告。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保荐人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已届满,但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将就发行人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刘 泉 余皓亮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赵 旭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23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