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微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并经讨论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同时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诚信状况良好,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工作严谨,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全面完成了审计相关工作,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8日
温安林 | 彭钦文 | 高义融 |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