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微智能: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339 证券简称:智微智能 公告编号:2023-088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5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海松大厦B-1303;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袁微微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76,145,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9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76,145,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70.696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总数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5名,董事袁烨女士、独立董事温安林先生因公务请假;本次股东大会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6,14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
2.0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176,14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子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2.02 《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176,14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子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2.0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76,14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4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76,14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5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76,14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6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同意176,14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7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同意176,14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8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176,14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9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76,14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利国、王倩;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
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