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微智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获授预留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2月26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监事签名: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2月26日
柳曼玲 | 蔡晓婷 | 汤正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