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微智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其中“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根据上述要求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