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欣新材:2024-001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358 证券简称:兴欣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1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20号),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1.00元,已于2023年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02,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92,412,041.95元后,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09,587,958.05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12月 18日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1355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同保荐机构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晖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截止2023年12月29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户 | 募集资金存放金额(元) | 专户用途 |
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新区支行 | 33050165646100000675 | 268,499,900.00 | 年产14,000吨环保类溶剂产品及5,250吨聚氨酯发泡剂项目 |
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新区支行 | 33050165646100000676 | 202,474,117.55 | 补充流动资金 |
3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 294056200013000097986 | 100,000,000.00 | 超募资金 |
4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晖支行 | 95140078801000001506 | 159,587,958.05 | 超募资金 |
5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 86041110000065638 | 52,000,000.00 | 补充流动资金 |
6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 556900554010008 | 0.00 | 8,800t/a哌嗪系列产品、74,600t/a重金属螯合剂、1,000t/a双吗啉基乙基醚项目 |
7 | 招商银行股份有 | 571906509510000 | 37,500,000.00 | 研发大楼建设项目 |
限公司绍兴上虞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 ||||
合计 | 820,061,975.60 | - |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09,587,958.05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包括保荐承销费、审计费、律师费、发行手续费及其他发行上市费用等)。因部分开户银行为银行下属支行,无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权限, 故由其分行或一级支行与公司及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在支行或营业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为甲方,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为“乙方”,保荐机构为丙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蓓、韩逸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相关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