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欣新材: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4-02-26  兴欣新材(001358)公司公告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或“保荐人”)作为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欣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规定,对兴欣新材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20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000,000股,发行价格为41.00元/股,并于2023年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二、 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相关股东在《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相关承诺如下: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叶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至少6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2)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首发前股份;本人在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人将同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5)前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职务的变更或自公司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6)本人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2、发行人股东绍兴上虞璟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璟丰投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兴欣新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兴欣新材股份,也不提议由兴欣新材回购本

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兴欣新材股份。

(2)在兴欣新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兴欣新材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兴欣新材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兴欣新材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兴欣新材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兴欣新材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3、发行人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吕安春和鲁国富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兴欣新材股份,也不提议由兴欣新材回购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兴欣新材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2)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首发前股份;本人在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人将同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5)前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职务的变更或自公司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6)本人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三、 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3年12月21日上市,自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2月23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41.00元/股,触发上述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公司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与公司关系直接/间接持有持股数量(万股)原股份锁定到期日本次延长后股份锁定到期日

叶汀

叶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直接持有3,250.942026年12月21日2027年6月21日
通过璟丰投资间接持有177.312026年12月21日2027年6月21日

璟丰投

璟丰投资实际控制人叶汀控制的企业,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直接持有588.102026年12月21日2027年6月21日

吕安春

吕安春公司董事、总经理直接持有708.462024年12月21日2025年6月21日
通过璟丰投资间接持有59.10

鲁国富

鲁国富直接持有457.062024年12月21日2025年6月21日
股东名称与公司关系直接/间接持有持股数量(万股)原股份锁定到期日本次延长后股份锁定到期日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通过璟丰投资间接持有19.70

注1:璟丰投资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其中部分合伙人系公司董事、高管,涉及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延长锁定期的情况。注2: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 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系遵守IPO申报时出具的承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蓓 韩逸驰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