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矿集团: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360 证券简称:南矿集团 公告编号:2024-034
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9:15—15:00。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顺山。
5、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红湾大道300号研试中心三楼。
6、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7、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6日(星期一)。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共17人,代表公司股份139,282,6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6日,公司总股本为204,000,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2,284,000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01,716,000股,下同)的69.04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39,245,0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3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6%。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8,048,9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02%。
3、其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二、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9,265,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4%;反对1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031,4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26%;反对1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9,265,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4%;
反对1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031,4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26%;反对1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9,265,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4%;反对1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031,4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26%;反对1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9,265,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4%;反对1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031,4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26%;反对1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9,265,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4%;反对1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031,4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26%;反对1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9,265,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4%;反对1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6%;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031,4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26%;反对1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9,265,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4%;反对1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031,4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26%;反对1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董事2023年度薪酬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9,265,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4%;反对1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031,4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26%;反对1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监事2023年度薪酬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9,265,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4%;反对1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031,4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26%;反对1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9,265,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4%;反对1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031,4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26%;反对1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9,245,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1%;反对3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011,4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41%;反对3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周俊律师、戴余芳律师现场见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