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矿集团: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1360 证券简称:南矿集团 公告编号:2024-039
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担保进展公告涉及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一、担保情况概述
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矿集团”)分别于2024年1月8日、2024年1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公司子公司江西南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矿工程”)、江西智矿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智矿”)、江西鑫矿智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矿智维”)、南昌鑫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力耐磨”)向各金融机构(包含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等)申请综合授信融资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1亿元的担保额度。其中,为南矿工程申请授信融资提供不超过12,000万元的担保;为江西智矿申请授信融资提供不超过9,000万元的担保;为鑫矿智维申请授信融资提供不超过36,000万元的担保;为鑫力耐磨申请授信融资提供不超过4,000万元的担保。实际担保的金额以金融机构与公司最终签署的担保合同为准。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简称“北京银行南昌新建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子公司鑫矿智维申请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以上担保事项在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江西鑫矿智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1、被担保人名称:江西鑫矿智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刘敏
3、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4、成立日期:2021年7月9日
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6、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红湾大道300号研试中心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研发,工程管理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销售,矿山机械销售,矿山机械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铸造机械制造,铸造用造型材料生产,铸造用造型材料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黑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铸造,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通用设备修理,国内贸易代理,销售代理,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财务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58,936.09万元,负债总额54,082.26万元,净资产4,853.83万元;2023年度,营业收入12,898.09万元,利润总额-29.55万元,净利润-43.31万元。截至2024年3月31日(未经审计),资产总额59,688.30万元,负债总额54,968.23万元,净资产4,720.07万元;2024年1-3月,营业收入3,020.73万元,利润总额 -147.83万元,净利润 -133.76万
元。
9、经查询,鑫矿智维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进行信用评级。
10、股权结构及关系:公司持有100%股权,鑫矿智维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6104311-001)
保证人: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主债务人:江西鑫矿智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人民币5,000万元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伍仟万元整)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合计最高债权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亿元整。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64,226.29万元;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余额为3,226.2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2.31%,均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担保金额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