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森药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367 证券简称:海森药业 公告编号:2023-015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6月21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1日(星期三)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1日(星期三)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六石街道严甽188号综合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式跃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51,00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8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51,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4、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797,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791,7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4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6,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88%。
5、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审议事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51,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2%;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9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78%;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意51,00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黄君福律师、黄陆豪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特此公告。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