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创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8月)

查股网  2024-08-29  通达创智(001368)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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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依法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并遵守自愿披露的相关监管要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内部规范,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另行制定。

第三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要求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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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六条 信息披露应遵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一)真实,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二)准确,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完整,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有关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五)公平,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的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对于监管部门规定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监管部门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并根据审核意见予以执行。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也应当遵守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原则,并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定格式编制公告,无法定格式的,应按照相近格式或有利于投资者、监管部门理解的结构编制公告,并完整、准确的选择公告类别,录入业务参数,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公告的上传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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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证监会和深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如果证监会或深交所对定期报告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定期报告应按照证监会和深交所制定的格式及编制、披露规则执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其中,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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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依法予以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项目;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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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深交所、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子分公司”)发生前述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信息披露中涉及财务信息的,应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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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的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方式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除在深交所网站发布外,还应当根据需要选择至少一家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以及本公司网站,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前款的发布时间。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及要求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严格遵循本制度所规定的内部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内部传递、审核报告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生本制度所述的触及信息披露的事件时,知情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第一时间逐级上报,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将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其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应披露信息时,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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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获得报告信息后,第一时间组织安排证券部审查并提出信息披露意见与方案。如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推进;

(三)信息报告应遵循持续原则,对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报告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重大进展情况。

相关人员对于有关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证券部或通过其向深交所咨询。

第二十二条 对于需要披露的信息,按如下流程组织公告文稿:

(一)由相关部门进行初期制作,提供信息的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完成内部审批流程后提交证券部;

(二)信息汇总至证券部,由证券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类别进行加工整理和形式审核,对涉及财务等部门的信息由相应部门核查确认;

(三)信息经审查无误后提交公司公告发布流程,经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通过后,由证券部按照相关规定,在指定时间、指定媒体上发布。

对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事项,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应积极配合证券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统筹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工作,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行使职权。证券部是定期报告编制的组织协调部门,财务部门负责完成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的编制及审核工作,其他部门负责完成证券部协调安排的相关事项。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证券部组织召开定期报告启动会,明确分工及要求,公司各部门和子分公司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材料,证券部据此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二)公司各部门和子分公司经多轮、交叉、形式、实质复核,形成定期报告草案,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后提交经营管理层审核;

(三)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将经营管理层审定的定期报告文稿送达董事审阅,由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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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除监事会公告及中介报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二十五条 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等档案按公司档案管理办法予以管理,供股东查阅及监管部门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九条 证券部负责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和市场对公司的各类分析报告,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信息,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及董事长汇报。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之外的业务类宣传、媒体工作以及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的推介活动等由公司证券部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通过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时披露经营情况。股东有权就经营情况等事项对公司进行询问,公司应根据已披露信息据实回复,不得擅自向股东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二条 在公司正式对外公布定期报告或财务报告、业绩快报等信息之前,各子分公司应严禁对外公布其当期的任何财务数据。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及员工原则上不得单独接受投资者调研,如确有需要,应在履行完其内部报批程序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进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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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部可视情况派人参与交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应根据相应监管部门要求,报送相应材料,若对外报送涉及未公开的内幕信息,须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主体: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经营管理层;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五)公司各子分公司、各部门及相关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公司、机构、部门和人员。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系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交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部门布置的任务;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并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络股东等;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或不便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董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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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应按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认真负责的审议董事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重大提案,并应发表审核意见,如有异议应及时以正当的途径提出并予以披露;

(三)董事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五)兼任子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当职责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分公司经营信息、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对外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等重大信息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监事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三)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

(四)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负责人或相关员工应参照履行以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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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证监会、深交所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的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的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有权拒绝相关要求。

第四十二条 其他信息披露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要求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责任。

第七章 保密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 保密规定适用的客体是公司内幕信息,即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保密规定适用人员即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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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证监会、深交所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披义务人及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五条 接受媒体采访、向有关报刊投稿均不得涉及公司未正式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到未正式披露信息的公司内部会议,应尽量避免邀请与公司无关的人士(如记者、媒体等)出席。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内幕知情人不得先于董事会公告对外界进行盈利预测。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在使用财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或对某项重要事件进行表述时,均以公司已对外公告的内容为准,不得擅自改动。在向有关部门上报或报送材料时,由于口径不同造成数据不统一的情况,报送人员应向相关的报送单位加以说明,以免产生误解。

第四十九条 在进行对外投资或合作洽谈时,相关人员应向合作方声明,本公司是上市公司,须遵守相关的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合作方不能先于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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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公告对外披露相关的投资或合作事宜,必要时将以上要求作为特别提示条款写入协议。

第五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信息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子分公司在聘请有关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券商等)时,应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其因特定的工作关系获得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在正式公开披露前保证保密,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十二条 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公司知悉后应积极应对,确有必要时可报告深交所并对该消息作出公开澄清。

第五十三条 相关主体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对于内部主体,公司有权进行处罚或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给予责任人批评、警告、降职,直到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对于外部主体,公司有权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或与法律法规、证监会和深交所等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事项,以法律法规、证监会和深交所等相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法律法规、证监会和深交所等有最新规定的,在本制度未修订之前,以法律法规、证监会和深交所等最新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董事会。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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